学生综合评价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推进“三全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才成长,依据《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评价包括德育等级评价、学业水平评价、素质能力评价三部分,其中素质能力评价包括身心素养、文艺素养、劳动素养和创新素养四个方面。
第二条 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包括学生德育等级评价等级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
(一)学生德育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等级为“优”或“良”者,其综合评价成绩可作为当学年评奖评优依据;等级历学年均为“优”或“良”者,其综合评价成绩方可作为推免保研依据。
(二)学生学业水平(学习成绩)评价和素质能力评价以综合评价成绩形式体现,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学习成绩)×90%+素质能力×10%
其中,学习成绩为学校教务系统计算出的学年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计算办法参照学分制管理规定以及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三)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可作为拓展培养计划学分认定的参考标准,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素质能力各部分得分达上限分数60%的,可对应认定拓展培养项目学分。
第三条 学生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测评资料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学年开学第一天至当学年开学前一天。
第四条 研究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院的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具体负责其所负责班级的学生综合评价工作,成立班级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为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并负责组织工作,其他成员为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和团支部书记联合提名,经全班同学讨论通过。
第六条 学生综合评价分为个人总结、班级评定、研究院审定、学校备案四个环节:
(一)个人总结。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如实提交相关评价要素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定。班级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德育等级评价等级、综合评价成绩,在基本组织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接受学生监督,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研究院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研究院审定。学院(培养单位)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学校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培养单位)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备案,并负责检查学院(培养单位)的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所有申报参评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测评过程应秉承客观、负责的态度,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违纪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全体本科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与落实。
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
2024年3月